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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是屬於實踐合同 | 實踐合同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6.56K)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哪些合同是屬於實踐合同?實踐合同有哪些?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由於對實踐合同含義的不同理解,導致了學者對中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幾種是實踐合同的不同認識。

一、贈與合同

中國《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與諾成性採取了兩分法,將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區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定為實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中國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以贈與財產的移交作為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運輸合同

關於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學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以託運單、提單代替書面運輸合同的,因承運人往往需要收取貨物並核查後才能簽發提單或在託運單上蓋章,故這類合同應為實踐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合同為實踐合同,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合同為實踐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託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合同並不生效。即使其後對託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託運,也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對託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託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樣,若託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託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託運人的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將運輸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符合了現代化社會中專業化的要求,保護了託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單和客票並不是合同的標的物,而只是運輸合同存在的證明,因此不能將提單和客票的交付視作運輸合同生效的條件。綜上所述,運輸合同應為諾成合同。

三、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卻未發現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分的特徵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徵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係的邏輯性。而且,中國《民法典》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中國《民法典》第890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民法典》第67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由此可見,贈與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都屬於實踐合同,都是需要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我們在簽訂時一定要仔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