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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為什麼是實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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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為什麼是實踐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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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合同為什麼是實踐合同

因為自然人借款合同,實踐合同自提供借款時才能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比如甲乙繫好友,雙方於當年7月10日約定由甲於7月20日借給乙人民幣10萬元,在7月18日雙方關係惡化,甲拒絕借錢給乙。在該例中,乙可以依據合同法第42條第3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追究甲的締約過失責任,卻不能追究甲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