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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實踐合同的分類如下:(一)贈與合同。(二)運輸合同。(三)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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