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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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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十五條
物權法第九條和第十五條怎麼理解?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1、我覺得你說的不是第9、15條的意思,這兩條不涉及你提到的問題2、第九條說的是不動產的效力一般是經登記生效;第15條是指買賣不動產的合同是成立生效。即使簽訂後沒有按第9條對不動產登記,仍不影響合同的效力;3、也就是說不動產生效與否和合同生效與否是無關的。第9與第15說的是兩個不一樣的內容。4、如果真出現把一個不動產同時賣給多個人,如果論誰先取得所有權,那就看誰登記就行了。如果都沒有登記,那所有權人有權決定與誰登記,其他人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