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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總則第六十一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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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總則第六十一條是什麼

《民法典》總則第六十一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

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一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1、本條是對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1]的補充和完善(增加第2、3款)。

2、第2款有重大意義。

理論意義:中國的民法採納法人組織體說(法人是個組織體),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機關,法定代表人與法人是一個主體。

實際意義:告訴社會,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不因法定代表人變更而否認法人的行為。

3、第3款的內容民法通則無此規定,是一個大的法律漏洞,後合同法第五十條[2](表見代理)給予彌補。第3款為彌補漏洞,總結經驗而規定,以後不再適用合同法第五十條,直接適用本條。

4、民法上不要求善意第三人舉證證明善意,而採取善意推定。如另一方異議,主張異議一方需舉證證明非善意。

《民法典》總則保障了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不需善意第三人證明其善意,而只需有異議一方證明其非善意即可,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上面小編為大家詳細解析過《民法典》總則第六十一條了,如果大家尚有疑問,建議大家詳細研讀《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