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競業協議離職經濟補償金

法律 閱讀(2.01W)
競業協議離職經濟補償金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競業補償金怎麼發放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並在勞動合同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中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或者未協商的,應當按月支付。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四》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