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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補多長時間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65W)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期限不能超過二年,所以用人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時間是不能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補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