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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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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多少錢?

一、勞動法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多少錢?

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物件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什麼範圍內約定該項經濟補償,法律並未做明確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還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競業限制的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競業限制的注意事項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在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競業限制一般是針對於公司讓勞動者進行保密公司的一些事項所簽訂的條約,但雙方必須要約定違約的金額,如果一方違反必定就要接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所給的補償金額也是不能低於或者高於法律規定的標準,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