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競業保密協議經濟補償

法律 閱讀(2.17W)
競業保密協議經濟補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競業協議 以及保密協議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如在此後認為勞動者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告知前勞動者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因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履行期間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援。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 60%確定補償費數額。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約定競業限制期限的,應由雙方協商確定,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