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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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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判決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仲裁?要如何判決?
  和單位因為工傷待遇糾紛,必須先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   對社保局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可以向同級政府或者上級社保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仲裁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