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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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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購房合同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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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簽訂書面合同未籤怎麼辦


《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36條對此又做了補充性規定,制定了一個補救措施: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採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裡主要針對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條的規定排除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當事人事後可以再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而認定合同成立的這種情況。

口頭合同只要事後能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合同就成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除非合同已經履行,對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沒有履行,或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不接受,這時只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曾達成口頭協議也不能認定合同成立。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採用,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義務,對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當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認定合同不成立。因為任何合同形式都無法與實際履行相比,既然已經接受履行就說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