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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勞動爭議中5大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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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勞動爭議中5大疑難問題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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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爭議糾紛中,對雙方之間法律關係性質的認定即雙方是否建立或存在勞動關係,直接決定了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因而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問題


前文已述,勞動關係的建立並不以是否簽訂書面合同為前提,而是以實際用工為要件,那麼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的具體依據是什麼呢?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實踐,勞動關係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察: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是否向用人單位提供有報酬的且為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的勞動;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適用於勞動者,即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和工作安排。

認定勞動關係,要求同時具備上述情形,第一方面系要求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均為適格主體;第二、三方面可歸結為勞動者事實上為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成為其內部成員並接受其管理,即用人單位存在用工行為,其反映了勞動關係的內容和實質,缺乏勞動要件根本無從建立勞動關係。

關於是否存在用工行為的認定,則可通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支付憑證或記錄、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代扣代繳個人收入所得稅記錄、招聘登記表或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工作證或服務證等可表明身份的證件、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根據具體情形綜合作出判斷和認定。

所以在簽了勞動合同沒有形成事實用工需要付錢嗎?的問題上面,答案是否定的,很多人喜歡利用法律空當來獲得,自身的利益,而你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也不少見,其實在生活中並不是簽了勞動合同就一定需要付錢,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關鍵的憑據還是在於勞動者是否履行了勞動合同,一定程度上勞動者沒有履行勞動合同應該是由勞動者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