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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之間虛假訴訟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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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之間虛假訴訟後果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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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借款的法律後果

企業之間到底借款被確認為無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又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由此,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依據以下原則處理:

1.維護金融秩序原則:對於企業之間借貸關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來認定其效力,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有利於維護金融信貸專營的秩序,有利於國家對資金市場巨集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於引導企業正確使用資金。

2.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作為借貸標的物的資金被佔用期間的損失,應當按過錯責任來承擔。

3.公平原則:是指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公平地保護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既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彌補,又不應使任何一方從無效借貸中獲得不應當得到的利益。

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係被確認無效後,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主要作如下處理:

(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

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出現資金問題,是可以向他人進行借貸的,前提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籤訂好對應的借款協議,那麼就是合法的,而且協議內容不能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這樣才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