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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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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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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對其進行教育;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劃分各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委託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六)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出現了交通事故後也是會給當事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財產造成一定的危害後,受害人也是可以向事故的責任方索要相應的賠償費用,那麼發生事故後也是需要通知交警部門到事故的現場劃分事故的責任,如果對責任劃分不認同也是可以提起異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