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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超過十日如何損害賠償調解?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6.8K)

交通事故超過十日如何損害賠償調解?

一、交通事故超過十日如何損害賠償調解?

交通事故超過十日損害賠償調解可以雙方當事人自己來進行組織,這就意味著交警部門不再組織調解了,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二、發生車禍該怎麼調解

1、參與人員:

(1)當事人方面:

一般說來,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而可以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2)交警方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2、調解程式: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3、調解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在現實生活當中,交通事故一旦發生的話,那麼有關負責這個案件的交警工作部門他們是負責調解的,在調解程式開始之前有一個實現方面的計算,必須是在10天之內提出,否則的話就不再來進行受理,當然計算的時間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