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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當事人必須參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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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當事人必須參加嗎?

公安機關受理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會按照法定程式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天前通知當事人參加。不少交通事故當事人都有這樣的疑問,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必須參加嗎?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當事人必須參加嗎?

我國新《道路交通處理程式規定》第89條規定,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它上面應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我國新《道路交通處理程式規定》第9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的情況有:

1、當事人提起訴訟;

2、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

3、經過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當事人可以選擇參加也可以選擇不參加,任何一方不參加,調解就終止了,倘若參加人因為某件事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應在預定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警,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參加的人員,且每一方的人數都不得超過三人,這樣的規定,也是為了調解能夠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