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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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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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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標準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