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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9W)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物件,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專案、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挪用的物件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等七項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則不能構成本罪。

須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認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難和損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直接侵害群眾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復生產自救的;直接導致災情擴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眾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地震、疫情等緊急情況發生時,國家一般會從國庫劃撥救濟資金。任何接手該資金的人員,都不得擅自挪用這些專項款。為了防止款項被挪用,相關國家機關的職員可能會追問相關負責人款項的去向,若是被追問時無法回答資金的具體去向,那麼專項款的負責人就有可能會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