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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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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處罰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了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因此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具體來說,如何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一旦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緊接著就是具體的量刑問題,那麼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處罰?本文將為大家一一進行解答。

一、如何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物件,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專案、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挪用的物件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等七項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則不能構成本罪。

須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認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難和損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直接侵害群眾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復生產自救的;直接導致災情擴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眾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踐中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貪汙罪、詐騙罪等相區分。一旦被控該罪,最好與專業的刑辯律師取得聯絡,幫助你更好地適用法律,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