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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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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怎麼樣才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執行判決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普信;
4、本罪在客觀上表為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