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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勞動合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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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勞動合同宣告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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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簽訂勞動合同宣告有效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存在第14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三種情形時,勞動者有權提出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的權利,如果你要放棄這種權利是不需要寫什麼宣告,只要跟勞動單位繼續簽定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行了。
  附《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內容如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