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賣房子要提供離婚協議

法律 閱讀(1.21W)
賣房子要提供離婚協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離婚後賣房子

  當事人離婚後可以申請辦理住房賣買過戶手續。

  需要當事人個人擁有住房全部產權,如果是和離婚的前任配偶共有住房權益,需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起和買家到房管部門簽字辦理住房過戶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