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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1、拆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代表人身份證件,被拆遷人的身份證件和戶籍證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託書或其他代管、代理權資格證明;2、拆遷單位應提供縣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方案等;3、被拆遷人應提供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書或證明材料;4、房屋拆遷協議文字(公證處可以代當事人草擬);5、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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