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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案主動自首刑罰怎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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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案主動自首刑罰怎樣處罰
怎樣算主動投案自首

主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4、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5、犯罪嫌疑人並非出於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