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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搶扒竊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7W)

一、偷搶扒竊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偷搶扒竊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偷搶、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般盜竊行為要求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上

所謂扒竊行為,一般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竊取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通常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用建築及公用場所設施;二是祕密竊取的物件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如餐廳顧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內財物,或是掛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內的財物。如果行為人趁顧客短暫離開座位時行竊,或是竊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貼身位置的財物,一般可認定為普通盜竊行為。

二、刑法上的偷竊扒竊偷盜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上的扒竊和偷竊偷盜的區別在於,扒竊有固定的手段,其既是偷竊也是偷盜,偷竊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稱呼,而偷盜一般是屬於一種民間說法,三者在刑法中一般都以盜竊論處。

扒竊: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場所直接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一般都是採取刀割或者“手夾”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內的錢財或物品。“扒竊”在行為特徵上,相對於其他盜竊的竊取行為,扒竊有著自己特殊的竊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標準上,只要實施了“扒竊”型別的竊取行為,理論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偷竊: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我們俗稱的偷東西的案由叫偷竊公私財物,簡稱偷竊,比較通俗的說法。

根據兩高頒佈實施的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對於“扒竊”的定義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由此可見,“公共場所”和“隨身攜帶”是認定“扒竊”的兩個核心要素,故如何解釋“公共場所”和“隨身攜帶”對“扒竊”行為的定性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綜合上面所說的,偷搶扒竊都是屬於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盜取了別人的財物,對於這種行為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接受到嚴重的處罰,而且此罪是屬於數額犯,在處罰的時候就會根據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定,這樣才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