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扒竊罪多次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3W)

一、扒竊罪多次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扒竊罪多次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扒竊判刑的時間長短,主要取決於扒竊金額高不高,是否到達刑事處罰的標準。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扒竊入刑的必要性:

扒竊是一種對社會危害很大的犯罪行為,因為它經常是團伙作案,而且發生在公共場所,扒竊物件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根治的難度很大。正是由於扒竊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大、難於打擊等特徵,《刑法》將扒竊行為直接規定入罪,有利於進一步加大對扒竊行為的打擊力度,遏制扒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財產安全。

根據《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從上述解釋規定看,盜竊未遂如果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不應當定罪處罰。扒竊屬於盜竊的一種,該規定同樣適用於扒竊。

三、司法中的扒竊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祕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認定扒竊行為,應重要把握兩個特點:

一是地點性特徵,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竊的物件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

四、盜竊罪之扒竊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般盜竊行為要求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上

所謂扒竊行為,一般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竊取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通常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用建築及公用場所設施;二是祕密竊取的物件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如餐廳顧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內財物,或是掛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內的財物。如果行為人趁顧客短暫離開座位時行竊,或是竊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貼身位置的財物,一般可認定為普通盜竊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扒竊是屬於在別人不經意的情況而所做的違法的事情,扒竊罪只要一旦產生那麼就必定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對於此案件的處罰標準就會根據數額的大小來進行確定,一般案件越大所受到的處罰就會越重,從而會承擔的責任就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