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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處罰是怎樣的 | 有自首情節如何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8W)

自首處罰是怎樣的,有自首情節如何處罰

自首也可以叫做投案自首,這屬於一種法定的量刑情節,分為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被認定有自首情節的話,那麼可以適當的減輕或從輕處罰。那麼大家知道自首處罰具體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自首的處罰是怎樣的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如何認定自首?

關於自首,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這是對自首的定義以及對自首犯如何處罰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於自首的定義及其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訊問或者尚未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願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這裡的司法機關應指所有的司法機關。犯罪分子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司法機關投案的,也屬於自首。

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為了消除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代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書信、電話、電報等投案的,都應當屬於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機關或其他組織盤問、教育過程中,主動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屬於自動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於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於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自首。不論以上述何種形式投案,自動投案的實質是犯罪分子自願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後,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地全部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於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矇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數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則只能認定該部分犯罪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僅應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應供述與其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實。

根據本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後自首,不僅自己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以自首論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來說,要想得到從寬處理,機會不只一次,也就是說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或者在服刑期間還可以爭取自首。

這樣規定為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很好的機會。

根據本款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才能以自首論:

1、以自首論的物件有以下三種人:即已經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這裡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正在服刑”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

2、如實供述的內容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這裡所說的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機關根本不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

其他罪行是針對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機關之所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為他們犯了罪,司法機關掌握了他們的犯罪事實。如果供述了司法機關還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實質上是自首。

這裡的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在追查或已經追究的行為人所犯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如司法機關正在對行為人的盜竊行為進行偵查,該犯罪嫌疑人又如實交待了司法機關不掌握的搶劫罪行;如果犯罪分子因盜竊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者被判處徒刑後,又向司法機關供述自己還有一起盜竊行為的,不屬於本款所說的其他罪行。

對於共同犯罪來說,如果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也不屬於這種情況,但是如果這種行為符合立功的條件的,應當按照刑法關於立功的規定處理。根據本款規定,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以自首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處罰。

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自首與立功一樣,都是屬於法定的量刑情節,因此在進行辯護的時候,可以從這方面入手,看是否能夠從輕或減輕處罰。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