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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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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法律規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這些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於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