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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執行的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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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執行的條件有什麼
連帶之債執行的條件有什麼

1.實質性條件
(1)須有連帶之債的存在。
(2)債務人須履行不能。
(3)裁判有給付內容
(4)連帶債務人不得為抗辯或異議。
2.程式限制
(1)申請引起連帶之債執行程式開始的先決條件是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沒有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執行。申請應以書面形式為宜,其主要包括連帶債務的發生事實,債權種類和數額,並對一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
(2)審查。審查是對中請執行人提出的申請,就其真實性和程式上的合法性進行審理的行為。人民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申請的事實和證據充分的,依法予以受理並開始執行程式;認為申請不合法的,依法裁定駁回。
(3)通知。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應立即通知連帶債務人,通知要重點寫明連帶債務發生事實,連帶債務人的連帶給付義務及履行期限,同時告知連帶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期限,通知書要送達各連帶債務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