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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成立要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1.41W)

1、債務人是兩個以上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連帶之債成立要件有哪些

連帶債務人必須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連帶債務的主體資格。在連帶債務的產生原因中,有意定原因和法定原因兩種。在意定之債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設立債的關係的主體資格,不能成為連帶債務人。

2、債務標的須為同一。標的不同不能成立連帶債務。

例如,對同一債權人,甲負金錢給付義務,乙負特定物給付義務,丙負勞務給付義務,自不可成立連帶債務。連帶債務的標的是可分的。這只是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在連帶債務人內部,其給付標的的份額應是確定的。

3、兩個以上債務人所負債務須具有同一目的。

連帶債務人每一成員都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義務。換言之,每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請求,使其債權得以實現。從反面講,雖然每一個債務人都負全部給付的義務,但是,只要有一次全部給付,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就歸於消滅。實際上,每個債務人之所以負全部給付義務;以及一個債務人的完全給付,債務就歸於消滅;就是因為多數債務人因此共同目的而結合,每一個債務人的債務都不過是為了達此共同目的的手段。

4、債務人之間須具備連帶關係。

這種連帶關係,是指數個債務人中一人發生非個人利益的事項,其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這種“連帶”應屬性質上的連帶。這決定了如數個債務人中有清償完債務的,其他債務人的效力就歸於消滅;也決定了發生在部分債務人上的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時效完成等使債務部分或全部消滅,其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如果僅僅是數額上的連帶,是不會發生這些效力的。

連帶之債是由兩個以上的債權關係形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進行清償債務,債務人也有權利清償債群權人的債務。並且連帶之債也是可以消失的,只要任何一個債務人或債權人清償了全部債,整個連帶之債即已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