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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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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計稅依據
代通知金計稅方式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 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代通知金的分類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代通知金的發放往往需要通過勞動者的工資渠道進入他們的賬戶,所以代通知金也會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給付給勞動者而需要其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費,而具體的計算方式就會按照正常工資的稅費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