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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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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行政處罰權
派出所的行政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