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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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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勝訴
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勝訴應該怎麼做?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看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或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離婚的實質要件。並非所有離婚案件都得要經過兩次訴訟方可離婚。也就是說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只要符合離婚的實質要件法院也是會判決離婚的。 比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若有以上32條所列舉的情況,就可以直接判離婚。如果實在未到非離不可,那就得在第一次訴訟後,六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二次起訴的按照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經人民法院審理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一方於六個月以後再次起訴離婚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 另外還有協商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以上是關於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勝訴的相關內容,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