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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作出後未送達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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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作出後未送達生效嗎
行政處罰作出後未送達生效嗎
1、未生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未送達到被處罰人手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未生效,被處罰人不需要執行處罰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