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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後經申辯又重新下達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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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後經申辯又重新下達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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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告知書下達多少天后下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實際操作中,完全可以兩書合用為一書;只要是處罰告知了即要進行處罰了,有處罰決定了不用先行告知。被處罰人可以憑任何一書(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複議。  告知程式實際上就是通知、知悉的意思,一般先行處罰告知程式再出決定書的情況發生時,實際上前書具有通知整改的層意,如果按期整改了,則不會出具決定書了。這樣的情況一般在告知書中載明瞭時間期限的,逾其期限了則就會決定處罰了,同時就會有處罰決定書同時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