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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的不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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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的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未登記
《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物權法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進行了區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礎關係即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是否生效應該依據合同法來判斷而不能以不動產是否已經辦理物權登記為標準進行判斷。如果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則應該認為合同關係已經生效當事人應受合同的約束。違約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物權變動能否成就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周某某之間訂立的抵押合同體現了雙方的真實的意思應當認定該抵押合同合法進行不動產抵押未登記不影響該抵押合同的效力。通常情況下不動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會對辦理抵押登記事項進行約定此時辦理抵押登記即成為一項合同義務。即使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須辦理抵押登記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不動產抵押人也應當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此時辦理抵押登記即成為一項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