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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行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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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行為定性
危險駕駛行為定性是什麼?有人可以說一下嗎?
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險駕駛罪”罪名,對嚴重的醉酒、超速、吸食興奮劑駕車等行為以危險駕駛罪論處,並縮小“交通肇事罪”適用的範圍; 其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1]進行相應調整,增大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力度,凡以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駕駛者,應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駕的行政處罰。施傑說,他辦理孫偉銘案子過程中,覺得有必要對醉酒等危險駕車行為要有相關的法律予以約束。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對無證、醉酒和超速駕車行為最嚴重的處罰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對其界定只是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 其實飆車、醉酒駕車、無證駕駛這種危險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會非常嚴重,對他人生命傷害危害非常大,對於這種行為本身,就應該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