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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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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司機在道路上開車,肯定是要嚴格遵守相關交通法規的,不然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不說,嚴重的話自己還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構成危險駕駛罪。那麼一般情況下,哪些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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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主責要判刑嗎?

司機駕駛汽車發生車禍,事故造成對方一人死亡,交警支隊認定司機承擔主要責任。那麼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責將如何判刑?

根據國家《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隨著我國對危險駕駛罪做出的最新修改,如今在四種駕駛行為下是會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既然構成了刑事犯罪,那麼除了要受到交通方面的處罰外,同時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對行為人一般是處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