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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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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行為犯
投放危險物質罪行為犯
投毒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兩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為廣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犯罪物件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毒害性”物質,係指能對肌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因而損害肌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種劇毒品。該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來呈高發的態勢。在司法實踐中,鑑於該類案件的特點,證明投毒犯罪的直接證據極少,從證據充分性上去審查認定該類犯罪難度較大,出庭作證則難度更大。有些案件只能從情理與跡象上去分析判斷,因此,分析研究該類犯罪具有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也為當前的司法實踐所必需。希望上述能有助於您對投放危險物質罪行為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