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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有哪些行為?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31W)
危險駕駛罪有哪些行為?

一、危險駕駛罪有哪些行為

危險駕駛的行為有: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有哪些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

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

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3、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4、量刑上不同。

比著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危險駕駛的行為是會造成嚴重的後果,一般只要不按規定行駛或者是在喝了酒或吸了毒的情況之下駕駛的車輛,那麼都是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除了被判有期徒刑之外,還會弔銷當事人的駕駛證件,造成他人傷害的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