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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要求過半數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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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要求過半數出席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股東沒有過半數同意股權轉讓效力如何

效力不確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為有這個法定要求,對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產生了意見分歧。一種觀點認為,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換言之,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這個條件就是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其對外轉讓。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合同是附履行條件的合同,合同成立後就生效。至於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規定,僅僅是對合同履行所附的條件。

多數觀點認為,該合同既非效力待定合同,也非附履行條件的合同,其效力始於成立之時。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簽訂合同就應當履行,轉讓人有義務向公司的其他股東征求同意,為合同的履行創造條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轉讓人應承擔違約後果,除非合同約定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