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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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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出席人數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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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出席人數有多少才算有效?

一、公司設立股東代表大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股東代表大會為公司最高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向和投資計劃;
2、決定和更換董事、監事,並決定其報酬;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終止和清算等事宜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
三、股東代表會對第一條第6、9、10項做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
                                                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代表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股東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在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五、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將表決事項通知全體股東代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代表必須出席,不出席者可受權代表出席並出具受權證明。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