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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人數還是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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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人數還是股權?

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人數還是股權?

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人數,首先,從《公司法》對於股東會、董事會等議事規則及表決程式談起。在公司相關組織結構的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式中,一般包含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按照人數進行表決,即一人一票制,如董事會;另一種是按照表決權進行表決,每個投票人可能代表不同數量的表決權,按照表決權的數量進行決策,股東會一般採用這種形式。《公司法》對於按照表決權數量而非人數進行表決的事項,均予以明確規定。比如對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事項,《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因此,從條文的邏輯性上來看,對於股權轉讓應當經過其他股東人數過半數通過。

其次,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質來看,賦予公司股東優先受讓權並要求其餘股東人數過半數通過,均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體現。

最後,對於股權轉讓應當獲得其餘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的規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僅是對股權轉讓所作的要求,該徵求其餘股東意見的過程並不是一個股東會決策過程,該事項並不屬於股東會職權及決策事項。其並不需要履行會議召集、製作會議記錄、會議通知等股東會議事規則的程式,條文中也未使用“表決”字眼,其“30日內未答覆視為同意轉讓”的規定,也完全不同於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式。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效力規定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在性質上應為除斥期間,超過該期間,優先購買權消滅,優先購買權人不得再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為由來否定出賣人和第三人之間已經成立的買賣合同。但在該期間內,出賣人負有止賣義務。如果第三人在侵害優先購買權人的優先權的情況下購買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有權主張該買賣關係無效。同時,優先購買權之訴是一種確認之訴,在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前,其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優先購買權利指的是在股權轉讓過程當中所發生的,如果是將股權轉讓給外部股東的話,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這裡的半數以上實際上指的就是人數過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