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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 | 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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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我該怎麼辦?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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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沒有通知我該怎麼辦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如果逮捕的收到通知有可能是在第38天(辦案單位電話通知領取的)或是更長(辦案單位郵寄的)。如果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書,刑事拘留滿37天就應當放人,否則公安局就違法了。

是否構成犯罪,不是僅僅憑其身份而是應當根據其他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等綜合分析確定。

從司法實踐而言,刑事拘留時間很長的,一般是案件比較複雜或者取證難度大,建議耐心等等或主動詢問辦案單位。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