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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刑事拘留37天后不被釋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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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刑事拘留,之後證明無犯罪證據的,應該給予釋放。那麼無犯罪證據的當事人在刑事拘留37天后不被釋放怎麼辦?本站小編結合《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整理了如下文字,下面讓我們一起來聽聽小編的聲音。

當事人刑事拘留37天后不被釋放怎麼辦?

一、我們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最長為多久?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二、無犯罪證據的當事人在刑事拘留期滿不被釋放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刑事拘留期滿後,當事人會面對什麼處理結果?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四、刑事拘留的程式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目前我們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如果當事人被刑事拘留37天后,經公安機關查證沒有犯罪證據,公安機關必須對當事人進行釋放。如果超過這一期限不予釋放,當事人可以請代理律師對公安機關進行投訴,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