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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超過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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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超過了怎麼辦
諮詢超過勞動仲裁時效過了怎麼辦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仲裁時效過了怎麼辦可以參考如下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權利遭到對方侵犯後,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仲裁機構予以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保護的權利。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無須雙方同意。提出仲裁請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時,仲裁委應當受理。

關於仲裁時效,勞動法規定的是60日。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時效起算是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須遵守這一時效規定。超過時效規定,當事人就喪失了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的權利,同時也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權利,所以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及時行使仲裁請求權。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說,爭議發生之日並不是非得以雙方當事人產生正面衝突為標誌,而是從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時,在法律上就被認為是產生爭議之日,此時也就是仲裁時效的起算之日。在本案中,時效應從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算。當時你雖並不知道自己有要求經濟補償的權利,但從法律要求的角度來說,推定你應知道。所以不能以你知道的時候開始起算。

在仲裁時效內既沒有主張自己權利,也未及時申請仲裁,因而錯過了仲裁時效,則無論是否應獲得經濟補償金,都已喪失了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