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找去哪個部門的
勞務糾紛找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