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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的民事賠償責任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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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的民事賠償責任怎麼承擔
環境汙染的民事賠償責任怎麼承擔
一、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民事責任
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汙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凡是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的行為都是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二、汙染環境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有汙染環境的行為並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的事實。《民法典》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規定的含義就是行為人的汙染環境的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而且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即違反了國家制定的有關汙染環境的標準,這個標準是界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汙染環境侵權行為的依據或尺度。從我們的司法實踐來看,也是依據國家有關環保標準來判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標準的。所以說,未超過國家相關環保標準的輕微損害,並不構成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損害與汙染環境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損害與汙染環境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受害人的損害是因行為人實施的汙染環境的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則不構成侵權行為。但是,由於汙染造成的損害在很多情況下具有複雜性、性的特點,因此,如果能證明受害人未來顯現的損害與當初行為人實施的汙染環境的行為有必然的聯絡,亦應認定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