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人以上汙染環境承擔什麼責任?
《民法典》規定,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汙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該條既沒有對數人環境侵權行為屬於共同侵權還是一般侵權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數人侵權行為的責任形態即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二、環境汙染責任的訴訟時效
1、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
2、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三、環境汙染責任的具體型別
環境汙染責任是指汙染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汙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1、轉基因農產品汙染侵權行為;
2、水汙染侵權行為;
3、大氣汙染侵權行為;
4、固體廢棄物汙染侵權行為;
5、海洋汙染侵權行為;
6、能量汙染侵權行為;
7、有毒有害物質汙染侵權行為;
8、環境噪音汙染侵權行為;
9、生態損害責任。
四、環境汙染侵權的特殊規則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該條明確了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型別為舉證責任倒置。就舉證責任而言,受害人只需要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以及加害人有汙染行為,而加害人則需對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環境汙染侵權的特殊歸責有利於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環境汙染侵權責任,主要包括汙染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兩個以上汙染者確定責任應考慮的因素以及因第三人過錯汙染環境時的責任主體問題。《民法典》對於環境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為審理該類案件提供了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