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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財產 | 可以保全嗎

法律 閱讀(2.77W)
保全的財產,可以保全嗎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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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財產保全可以保全保險嗎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本案中,被告劉某某在簽訂離婚協議後一直拒不履行協議內容,且其僅有保單這一份可供執行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為了避免判決難以執行,法院可以對其進行財產保全。而且,被告張某某投保的國壽巨集豐分紅型兩全保險,其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如果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可以獲得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如果在保險期限內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在保險期限滿後,不僅可以獲得期滿保險金,還可以獲得額外分紅。因此,無論保險事故發生與否,被告張某某都可以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具有確定性,屬於到期應得的利益,屬於財產保全的範圍。

    二、關於《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本法條所說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是指保險合同到期後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後,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非法干預、侵犯保險人及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而本案中,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的相關規定做出裁定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屬於非法干預,而是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採取的必要的措施。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不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綜上,法院可以對被告的保單採取保全措施。